1 | 本案第一次建築執照掛件日期為111年7月20日。 |
2 | 本案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3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4 | 使用執照加註「本案嗣後使用不得違反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18條附表一:工業區或不得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丁種建築用地之相關使用規定。」 |
5 | 申報開工後應將民生管線整合圖說送本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彙整,以利申挖。 |
6 | 本案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設施。(102年1月1日全面實施) |
7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
8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9 | 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下、5樓以下、5戶以下、合計契約容量未達150KW之倉庫,於申報開工時得免檢附審查電力圖說合格證明,電力設備圖說由起造人委託設計人逕向電力事業單位申請審查。 |
10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綠建材、□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
11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以聖母段155—7、155—8、155—9、155—10、155—3、154—1地號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至建築線。」 |
12 | 本案應設置□雨水貯集設施■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其貯集容積16.8立方公尺。(提示:雨水貯集設施指依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之雨水儲水槽淨容積空間,不包括水質處理過程之設備空間,第一、三類總樓地板8000平方公尺以上,或第二類總樓地板10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