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2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3 | 本案為山坡地水保計畫申請案件(核定文號:水利局109年5月15日10934339800號函),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利用許可之日起一年內,檢附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22條規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領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始得施工;申請使用執照應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
4 | 申報開工後應將民生管線整合圖說送本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彙整,以利申挖。 |
5 | 本案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設施。 |
6 | 本案於申報開工前應提送施工計畫書送本局建造執照施工計畫諮詢會諮詢。 |
7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
8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9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辦理並加蓋電力事業單位審迄章之電力設備圖說,及有關專業技師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之簽證報告。 |
10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設備圖說應經本府消防局審查合格發給合格證明文件後始得申報開工。 |
11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建築節能、綠建材、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
12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設置有夾層及挑空設計,依法不得違建。」 |
13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實設機車位3輛、自行車位2輛。」 |
14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屬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四類建築物。」 |
15 | 本案設置依據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容量達99.45峰瓩。 |
16 | 本案應設置:屋頂隔熱層。2處以上之電動機車充電區,並應配置電力線路及規劃行車路線。全面設置省水便器設備,於使用執照竣工查驗時應取得經濟部水利署省水標章證書認證。 |
17 | 本案設置自行車停車空間數量2輛,附設淋浴設施空間面積4.53平方公尺。 |
18 | 本案第一次建築執照掛號時間為109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