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2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3 | 本案列入指定抽查案件。 |
4 | 風管及其他設備管線貫穿防火區劃處,應以防火材料填充。 |
5 | 申報開工後應將民生管線整合圖說送本局工程企劃處彙整,以利申挖。 |
6 | 結構混凝土施工時,應依工作進度執行品質控制、檢驗及查驗,並予紀錄。 |
7 | 本案為危險性丁類工作場所,請承造人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合格後,勞工才可進場工作。 |
8 | 本案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設施。 |
9 | 本案建築工程有產出營建泥漿者,營建餘土處理計畫應含營建泥漿處理計畫。 |
10 | 本案於申報開工前應提送施工計畫書送本局轉送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審查建造執照施工計畫諮詢會諮詢。 |
11 | 本案屬特殊結構應委託審查,於申報開工時一併檢附外審機關審查合格文件始得申報開工。 |
12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4規定,應檢具變更設計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並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 |
13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於申報開工時檢具空氣調節設備專業技師簽證設備圖說備查。建築物竣工時,應附上開空氣調節工程有關專業技師檢查該設備合格簽證證明文件一併申請使用執照。 |
14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辦理並加蓋電力事業單位審迄章之電力設備圖說,及有關專業技師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之簽證報告。 |
15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設備圖說應經本府消防局審查合格發給合格證明文件後始得申報開工。 |
16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築節能、綠建材)」 |
17 | 拆除營建混合物應分別依「高雄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辦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或一併交由處理R0503營建混合物機構依上述規定辦理。 |
18 | 本案申請部分拆除,拆除後請於原領(99)高市工建築使字第00180號使用執照及存根加註:部分拆除面積363.72平方公尺。 |
19 | 併案申請(104)高市工建築拆字第00125號拆除執照,拆除執照工程拆除前應提送「拆除施工計畫書」送本局備查,本局備查後始得進行工程拆除。 |
20 | 拆除營建混合物如運填至合法土資場者,應於拆除前上營建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網址http:/www.soilmove.tw/)第一階段登錄拆除混合物流向取得基本資料表,交由本局(建管處第二課)核發核准運棄函,始得開始運棄。並於拆除完成上網第二階段申報。 |
21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係都市設計審議案,經委員會審定或由建築師簽證案件或都市計畫明定逕依建管程序辦理,起造人應依本府都發局許可核定本或建築師簽證之都市設計報告書、建管處核准圖說辦理。」 |
22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係交通影響評估案」,起造人應依交通影響評估說明書辦理。 |
23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設有挑空設計,依法不得違建。」 |
24 | 原有建築物併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室內裝修許(增建),俟建造執照申領使用執照時一併竣工查驗。 |
25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屬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五類建築物。 |
26 | 拆除時程併於變更使用執照申請程序,得於領得變更使用執照前完成拆除。 |
27 | 本案增建併案變更使用執照及拆除之結構審查,由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地震工程研究中心於104年3月5日以104工震字第075號函建議準予通過,建築物辦理執照變更設計如涉及結構變更者,應再提送結構外審。 |
28 | 建築物申報開工時應檢具「建築基地土地複丈成果圖」。 |
29 | 五層以上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地基調查有關地下探勘實鑽資料,依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起造人應於建照核准後3個月內,將地質相關書圖文件以紙本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電子檔提交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並自提交日起算妥善保存原始地質資料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