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為自辦申請案件。 |
2 | 使用執照請加註「農業設施領有本府永安區復興段721-5號本市永區農字第容許字號:依高雄市永安區公所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永區農字第10331089000號容許字號:依高雄市永安區公所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永區農字第10331088900號號函同意許可為水產養殖設施使用,同意面積為193.09㎡;依法不得變更用途。且農舍之放流水應排入排水溝渠,其排入灌溉專用渠道者,應經管理單位同意;其排入私有水體者,應經所有人同意。」 |
3 | 農地未臨接道路,出入如有需要經過水利溝渠,請自行向所有權機關申請同意後通行。 |
4 | 結構混凝土施工時,應依工作進度執行品質控制、檢驗及查驗,並予紀錄。 |
5 | 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下、5樓以下、5戶以下、合計契約容量未達150KW之倉庫,於申報開工時得免檢附審查電力圖說合格證明,電力設備圖說由起造人委託設計人逕向電力事業單位申請審查。 |
6 | 本案設置屋頂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容量達30峰瓩。 |
7 | 永安區復興段721-5號領有本市永安區公所103年11月11日永區農字第容許字號:依高雄市永安區公所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永區農字第10331088900號號高雄市永安區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容許使用,建築物用水產養殖設施(一般殖設施)(養殖池),使用面積193.09㎡,高度10M。 |
8 | 建築物開工前,承造人指派專人或由工地主任檢查有無入侵紅火蟻蟻群及蟻穴,填具「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現場清查紀錄表」(請至本處網站下載附表),起造人申報開工時一併檢附該表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
9 | 位於山坡地及地質敏感區建造申請案,有關地基調查地下探勘實鑽資料,依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起造人應於建照核准後3個月內,將地質相關書圖文件以紙本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電子檔提交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並自提交日起算妥善保存原始地質資料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