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原地上五層防火區劃1面積:1066.67㎡,以SD1自動防火鐵捲門分割出(a)區面積289.5㎡,防火區劃1面積變更為777.17㎡,用途不變。 |
2 | 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定期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
3 | 原防火區劃H面積:905.94㎡,以SD2自動防火鐵捲門分割出(b)區面積:102.38㎡,防火區劃H面積變更為803.56㎡,原用途商場(B2)變更為商場(B2)兼室內兒童樂園(D1)。 |
4 | 防火區劃2面積:76.51㎡,合併(a)及(b)區,原有防火分間牆部分拆除,防火區劃2面積變更為468.39㎡,原用途商場(B2)變更為商場(B2)兼室內兒童樂園(D1)。 |
5 | 本次變更商場(B2)兼室內兒童樂園(D1)面積=803.56+468.39㎡=1271.95㎡,剩餘商場(B2)面積為17171.95㎡,其餘不變。 |
6 | 本案部分隔間變更。 |
7 | 其餘不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