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請於建築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分處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亦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屬稅捐分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2 |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有關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請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 |
3 | 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
4 | 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設置屋前綠能設施21.75㎡,得免計入建築物之高度、建築面積及容積。其依法設置之各項設備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另涉及違建行為逕依規定辦理查處。 |
5 | 本案設置昇降機,應定期申報年度安全檢查。 |
6 | 本案應繳納公寓大廈公共基金。 |
7 | 本案公寓大廈規約(草約)之管理規範應敘明:本基地內建築物嗣後不得為其他非工業使用。 |
8 | 本案依101年5月10日公布之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實施要點設置地面1層4輛、地下0層0輛增設營業使用之停車空間,應依停車場法或相關法令規定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獎勵樓地板面積131.18平方公尺。 |
9 | 依據核准日期113年1月16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330208600號函同意建築概要「地上002層」高雄厝更正為「地上001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