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請於建築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分處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亦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屬稅捐分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2 | 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綠建材、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
3 | 本案屬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案件,送出基地(三民區鼎新段504地號等1筆土地)容積移轉至本申請基地,經本府核定接受基地容積移入量為1323.9平方公尺。 |
4 | 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經本府核定容積增量為5295.6平方公尺。」(核定文號:本府108年7月4日高市府都發住字第10832441800號 |
5 | 本案係交通影響評估案,起造人應依交通影響評估說明書辦理。(核定文號:本府108年11月4日高市府交運規字第10844831100號) |
6 | 本案設置有夾層及挑空設計,依法不得違建。 |
7 | 本案實設機車位345輛、自行車位2輛。 |
8 | 本案屬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二類建築物。 |
9 | 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設置陽臺2475.84㎡,通用化設計之浴廁264.78㎡,得免計入建築物之高度、建築面積及容積。其依法設置之各項設備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另涉及違建行為逕依規定辦理查處。 |
10 | 本案應繳納公寓大廈公共基金。 |
11 | 應於建築物產權移轉前,完成電信設備經NCC審驗合格,並依相關規定辦理電信設備送審事宜。 |
12 | 依據核准日期113年8月14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337549500號函同意更正法定機械停車位為7輛、自行增設機械停車位為154輛,合計機械停車位共為161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