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請於建築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分處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亦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屬稅捐分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2 | 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綠建材、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
3 | 本案係都市設計審議案,經委員會審定或由建築師簽證案件,起造人應依本府都發局許可核定本或建築師簽證之都市設計報告書辦理。 |
4 | 本案係交通影響評估案,起造人應依交通影響評估說明書辦理。 |
5 | 本案設法定機車位190輛、法定自行車位96輛。 |
6 | 本案法定空地、陽臺,依法不得違建。 |
7 | 本案設置昇降機及自動樓梯共6台,應定期申報年度安全檢查。 |
8 | 本案有申請室內裝修。 |
9 | 本案申請部分使用執照:1.本案原申請核准為地上15層、地下2層、1棟、1戶,本次請領部分使用之範圍為地上6層、地下2層、1棟、1戶。2.本次請領部分使用之範圍為裙樓B2F至6F、塔樓B2F至4F部分,尚未請領使用執照之範圍為塔樓4F(其餘部分)至15F。3.本案原申請核准之總樓地板面積為80,920.6㎡,本次請領部分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為61,435.31㎡。4.本案原申請核准之工程造價為新台幣801,113,940元,本次請領部分使用之工程造價為新台幣608,209,56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