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建照過期重新申請(原建照110府建造字第07121號) |
2 | 併案申請拆除執照 |
3 | 本案須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於申請使用執照時需經過無障礙勘檢小組勘檢合格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
4 | 本案污水處理設施採用污水下水道接管,開工前須取得污水主管機關(本縣自來水廠)之接管許可,並於施作過程依「污水下水施工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竣工時應取得主管機關之竣工查驗同意函。另雨水及污水下水道分流地區,應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辦理分流。 |
5 | 開工時應併案檢討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
6 | 本案第一層樓版勘驗前應向本縣自來水廠辦理申請自來水用水設備圖說預審。 |
7 | 本案應送綠建築小組審查,請於開工前審查完畢。 |
8 | 本案涉消防設備檢討,應於開工時檢附主管機關圖說審查同意函,並於請領使用執照時檢附主管機關之竣工確認同意函。 |
9 | 本案請於執行拆除前依規定申報開工,另有關廢棄物部份請逕向本縣環保局。 |
10 |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 |
11 | 本案施工時除經許可外,不得占用道路等妨礙公共安全及公共交通事宜。 |
12 | 本案拆除時如有石綿建材拆除作業,應依勞動部「石綿建材拆除作業危害預防指引」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