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檢附民國111年2月24日列印都市計畫圖 |
2 | 本案併案申請拆除執照 |
3 | 本案為自然村案件,其供公眾通行道路(基地內通路、私設通路、現有巷道、未開闢道路)、排水溝於申請使用執照前須舖築完成,並無條件成為現有巷道,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
4 | 本案污水處理設施採用污水下水道接管,開工前須取得污水主管機關(本縣自來水廠)之接管許可,並於施作過程依「污水下水施工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竣工時應取得主管機關之竣工查驗同意函。另雨水及污水下水道分流地區,應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辦理分流。 |
5 | 開工時應併案檢討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
6 | 本案第一層樓版勘驗前應向本縣自來水廠辦理申請自來水用水設備圖說預審。 |
7 | 本案綠建築審查尚符規定。 |
8 | 本案請於執行拆除前依規定申報開工,另有關廢棄物部份請逕向本縣環保局。 |
9 |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 |
10 | 本案施工時除經許可外,不得占用道路等妨礙公共安全及公共交通事宜。 |
11 | 本案建築物外觀色系及材質尚與自然村元素四周建物融合,惟後續欲申請「金門縣建築物融合傳統聚落風貌審議」獎助者,仍應依「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議委員會」核准之書圖辦理。 |
12 | 本案拆除時如有石綿建材拆除作業,應依勞動部「石綿建材拆除作業危害預防指引」辦理。 |
13 | 建築物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定期維護;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辦理。 |
14 | 本案為自然村案件,其供公眾使用空地不得封閉,興建圍牆等違建行為,外觀造型、建築材料、顏色不得任意變更。 |
15 | 本案為自然村建築,若需申請本縣建築物融合傳統聚落風貌獎助不得興建圍牆、二次施工等違章行為,否則無法申請補助。 |
16 | 供公眾通行使用之法定空地(基地通路)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通路之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