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檢附111.06.17都市計畫圖。 |
2 | 依本府111年6月10日府建農字第1110048671號函會勘紀錄,本案申請人自行設置排水設施銜接至同地段325-1地號既有排水設施排出,施作排水管線時請注意公共通行安全,取得使用執照前應將管線埋設完成並回復路面平整且維持原使用。 |
3 | 開工時應併案檢討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
4 | 本案第一層樓版勘驗前應向本縣自來水廠辦理申請自來水用水設備圖說預審。 |
5 |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 |
6 | 本案施工時除經許可外,不得占用道路等妨礙公共安全及公共交通事宜。 |
7 | 基地主(次)要出入口等周邊既有林樹不得任意砍伐,如須遷移應經農政主管機關許可。 |
8 | 建築物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定期維護;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辦理。 |
9 | 申請人須自行處理通路及排水等問題,且建築物、通路與排水等非農業生產使用面積,不得妨礙基地應保留70%供農業使用之規定。 |
10 | 本案為農舍,農舍建築物以外之空地仍須作農業生產使用,未作農業生產使用者須罰新台幣6?30萬元,且可連續罰直到恢復農業生產使用為止。 |
11 | 本案申請用途為農舍非住宅,僅能作住家或民宿使用,不得作商店,申請菸酒牌,設立公司,工廠等營業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