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1.土地使用許可函及計畫書圖(自然村專用區)於111年6月8日核准。 |
| 2 | 放樣勘檢前未開闢計畫道路設計圖說、公共排水溝設計圖說應經工務處審查核可,並依核淮圖說開闢最小寬度之連通道路,竣工前完成鋪設平整之柏油(或水泥)路面及公共排水溝。 |
| 3 | 本案為自然村案件,其供公眾通行道路(基地內通路、私設通路、現有巷道、未開闢道路)、排水溝於申請使用執照前須舖築完成,並無條件成為現有巷道,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
| 4 | 本案須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於申請使用執照時需經過無障礙勘檢小組勘檢合格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
| 5 | 開工時應併案檢討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
| 6 | 本案第一層樓版勘驗前應向本縣自來水廠辦理申請自來水用水設備圖說預審。 |
| 7 |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 |
| 8 | 本案施工時除經許可外,不得占用道路等妨礙公共安全及公共交通事宜。 |
| 9 | 本案建築物外觀色系及材質尚與自然村元素四周建物融合,惟後續欲申請「金門縣建築物融合傳統聚落風貌審議」獎助者,仍應依「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議委員會」核准之書圖辦理。 |
| 10 | 本案為自然村案件,其供公眾使用空地不得封閉,興建圍牆等違建行為,外觀造型、建築材料、顏色不得任意變更。 |
| 11 | 本案為自然村建築,若需申請本縣建築物融合傳統聚落風貌獎助不得興建圍牆、二次施工等違章行為,否則無法申請補助。 |
| 12 | 供公眾通行使用之法定空地(基地通路)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通路之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