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檢附109年04月09日申請都市計畫圖。 |
| 2 | 本案污水處理設施採用污水下水道接管,開工前須取得污水主管機關(本縣自來水廠)之接管許可,並於施作過程依「污水下水施工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竣工時應取得主管機關之竣工查驗同意函。 |
| 3 | 開工時應併案檢討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
| 4 | 本案第一層樓版勘驗前應向本縣自來水廠辦理申請自來水用水設備圖說預審。 |
| 5 | 建築物於完成主體結構後,備相關資料向金門縣自來水廠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區營業處提出用水及用電申請。 |
| 6 | 本案施工時除經許可外,不得占用道路等妨礙公共安全及公共交通事宜。 |
| 7 | 建築物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定期維護;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辦理。 |
| 8 | 供公眾通行使用之法定空地(基地通路)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通路之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