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依本府109年1月14日府建農字第1090001652號函,本案自行設置排水設施經同地段145-1農路銜接至既有排水設施排出,施作排水管線時請注意公共通行安全,取得使用執照前應將管線埋設完成並回復路面平整且維持原使用。 |
2 | 開工時應併案檢討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
3 | 本案第一層樓版勘驗前應向本縣自來水廠辦理申請自來水用水設備圖說預審。 |
4 | 建築物於完成主體結構後,備相關資料向金門縣自來水廠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區營業處提出用水及用電申請。 |
5 | 本案施工時除經許可外,不得占用道路等妨礙公共安全及公共交通事宜。 |
6 | 本案申請使用用途為住宅,應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取得本縣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 |
7 | 本案農舍並無出入道路,申請人須自行處理通路及排水等問題,且建築物、通路與排水等非農業生產使用面積,不得妨礙基地應保留90(70)%供農業使用之規定。 |
8 | 本案為農舍,農舍建築物以外之空地仍須作農業生產使用,未作農業生產使用者須罰新台幣6?30萬元,且可連續罰直到恢復農業生產使用為止。 |
9 | 本案申請用途為農舍非住宅,僅能作住家或民宿使用,不得作商店,申請菸酒牌,設立公司,工廠等營業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