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由起造人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規定之住戶規約草約專有、共用、約定專用、約定共用標示圖說,並於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加註予以列管,且不得做為設籍之用。 |
2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現有巷道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共地役權之行使。 |
3 | 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後不得擅自開窗或陽台外推,陽臺加設窗戶(外推)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4 | 為維護公共安全,領得使用執照後,如有未經建築許可之再次施工行為,經查報屬違章建築者,本府將依法予以強制拆除或移送法辦,拆除費用並由違章行為人負擔。 |
5 | 本案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非經辦理變更使用許可者,不得供作其他用途之使用。 |
6 | 建築物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定期維護;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辦理。 |
7 | 本案為自然村案件,其供公眾使用空地不得封閉,興建圍牆等違建行為,外觀造型、建築材料、顏色不得任意變更。 |
8 | 本案為自然村建築,若需申請本縣建築物融合傳統聚落風貌獎助不得興建圍牆、二次施工等違章行為,否則無法申請補助。 |
9 | 供公眾通行使用之法定空地(基地通路)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通路之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