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現有巷道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共地役權之行使。 |
2 | 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後不得擅自開窗或陽台外推,陽臺加設窗戶(外推)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3 | 為維護公共安全,領得使用執照後,如有未經建築許可之再次施工行為,經查報屬違章建築者,本府將依法予以強制拆除或移送法辦,拆除費用並由違章行為人負擔。 |
4 | 本案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非經辦理變更使用許可者,不得供作其他用途之使用。 |
5 | 基地主(次)要出入口等周邊既有林樹不得任意砍伐,如須遷移應經農政主管機關許可。 |
6 | 建築物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定期維護;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辦理。 |
7 | 申請人須自行處理通路及排水等問題,且建築物、通路與排水等非農業生產使用面積,不得妨礙基地應保留90(70)%供農業使用之規定。 |
8 | 本案為農舍,農舍建築物以外之空地仍須作農業生產使用,未作農業生產使用者須罰新台幣6?30萬元,且可連續罰直到恢復農業生產使用為止。 |
9 | 本案申請用途為農舍非住宅,僅能作住家或民宿使用,不得作商店,申請菸酒牌,設立公司,工廠等營業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