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公寓大門面臨建築線,故取消防火門設置。 |
2 | 併案辦理建造執照修正,誤繕室內停車位1台,修正為室外停車位1台。 |
3 | 由起造人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規定之住戶規約草約專有、共用、約定專用、約定共用標示圖說,並於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加註予以列管,且不得做為設籍之用。 |
4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現有巷道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共地役權之行使。 |
5 | 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後不得擅自開窗或陽台外推,陽臺加設窗戶(外推)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6 | 為維護公共安全,領得使用執照後,如有未經建築許可之再次施工行為,經查報屬違章建築者,本府將依法予以強制拆除或移送法辦,拆除費用並由違章行為人負擔。 |
7 | 本案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非經辦理變更使用許可者,不得供作其他用途之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