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由起造人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規定之住戶規約草約專有、共用、約定專用、約定共用標示圖說,並於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加註予以列管,且不得做為設籍之用。 |
2 | 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後不得擅自開窗或陽台外推,陽臺加設窗戶(外推)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3 | 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後不得擅自開窗或陽台外推,陽臺加設窗戶(外推)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4 | 為維護公共安全,領得使用執照後,如有未經建築許可之再次施工行為,經查報屬違章建築者,本府將依法予以強制拆除或移送法辦,拆除費用並由違章行為人負擔。 |
5 | 本案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非經辦理變更使用許可者,不得供作其他用途之使用。 |
6 | 基地主(次)要出入口等周邊既有林樹不得任意砍伐,如須遷移應經農政主管機關許可。 |
7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