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農舍並無出入道路,申請人須自行處理通路及排水等問題,且建築物、通路與排水等非農業生產使用面積,不得妨礙基地應保留70%供農業使用之規定。 |
2 | 本案為農舍,農舍建築物以外之空地仍須作農業生產使用,未作農業生產使用者須罰新台幣6~30萬元,且可連續罰直到恢復農業生產使用為止。 |
3 | 本案申請用途為農舍非住宅,僅能作住家或民宿使用,不得作商店,申請菸酒牌,設立公司,工廠等營業使用。 |
4 | 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後不得擅自開窗或陽台外推。 |
5 | 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外推)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6 | 為維公共安全,領得使用執照後,如有未經建築許可之再次施工行為,經查報屬違章建築者,本府將依法予以強制拆除或移送法辦,拆除費用並由違章行為人負擔。 |
7 | 本案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非經辦理變更使用許可者,不得供作其他用途之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