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2 | 本案係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綠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案件。 |
3 | 本案構造種類為鋼骨造,係屬七層結構基礎。檢附結構安全鑑定報告書一份。 |
4 | 本案本次增加建築面積187.97㎡,合計累計建築面積41944.74㎡. |
5 | 本案本次增建面積5621.25㎡,合計累計建築面積123128.68㎡。 |
6 | 本案累計法定空地面積17976.32㎡。 |
7 | 本案合計累計建蔽率56.8%。 |
8 | 本案合計累計容積率166.74%。 |
9 | 停車空間檢討:原已列管法定停車數257輛(含6輛無障礙停車位),原有列管法定停車空間面積為3891㎡;本次免增設法定停車位。 |
10 | 裝卸位檢討:原累計列管17處;累計列管裝卸空間面積884㎡。本次須設5處、裝卸空間面積260㎡。合計累計裝卸空間22處累計裝卸空間面積884㎡+260㎡=1144㎡。 |
11 | 本案工程造價5621.25㎡*6000元=33,727,500元 |
12 | 本案領有苗栗縣政府核准簡易水保函(111年02月16日府水保字第1110029943號)。 |
13 | 建築物施工至頂層查驗前應申報昇降設備開工備查。 |
14 | 本案為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電氣相關專業技師負責辦理,並簽署及加蓋職業圖記之電力設備圖說。 |
15 | 本案設置之避雷針設備,於申請開工時應委託電機技師設計並檢具圖說送本府工商發展處備查。 |
16 | 本案申報開工時應檢送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合格證明及消防圖,並將消防圖乙份自行併入建照核准圖內。 |
17 | 本案併案申請拆除執照111栗商建苗拆字第00008號),於申報基礎勘驗時應提示拆除廢物及開挖廢棄土之廢棄物管制卡或廢棄物解除列管文件。 |
18 | 應設置污水處理設備,並於使用執照申報時檢附施工中及竣工照片。 |
19 | 配合本府107年1月5日府商建字第1070003935號函營建工地施工圍籬型式整體化之政策,採用鋼板出場標準色之「煤灰色」為統一圍籬之顏色。 |
20 | 起造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其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5層以下住宅(公寓),於新建、增建、改建之竣工查驗前應取得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21 |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09年3月24日營署建管字第1090021095號函,為落實光纖入戶政策,建築設計圖說於申報開工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並於使用執照申請時,應取得建築物電信設備審驗合格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