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2 | 鄰房佔用地:3.57㎡。 |
3 | (基地面積)412.91㎡=(鄰房佔用地)3.57㎡+(其他面積)409.34㎡。 |
4 | 本工程係建築物外殼節約能源設計暨建築基地綠化、保水檢討項目。 |
5 | 本案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適用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先完成基金提撥;完工時應檢附成立公共基金帳戶存款證明及切結書。 |
6 | 本案依111年6月17日府水道字第1110114626號函,汙水已申請可納入汙水下水道系統G28水系。 |
7 | 起造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其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5層以下住宅(公寓),於新建、增建、改建之竣工查驗前應取得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8 | 依據苗栗縣騎樓沿街步道空間設置自治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檢討獎勵容積本案法定容積818.68㎡+獎勵容積163.74㎡=982.42㎡,實設容積960.25㎡ |
9 | 依據苗栗縣騎樓沿街步道空間設置自治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檢討獎勵容積(獎勵容積率:240%,本案設計234.58%<2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