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2 | 本案併案申請拆除執照(107栗商建苑拆字第00004號),於申報基礎勘驗時應提示拆除廢物及開挖廢棄土之廢棄物管制卡。 |
3 | 本土地為農發條例實施前,取得之農業用地。 |
4 | 領有106年11月24日,苑鎮建字第1060017935號,苑裡鎮公所核發之確有現有農舍證明書。 |
5 | 領有苗栗縣政府107年07月02日,府農農字第1070126872號,核准函,申請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審查符合規定。 |
6 | 領有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106年12月25日,中水管字第1060409123號同意函,同意放流水係排入苑裡圳砂埤支線第12給水灌排渠道系統,應於廢污水排放使用前,依規定申辦水利建造物褡排輸水使用,放流水質需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並不得變相作為其他用途使用。 |
7 | 領有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107年07月09日,中水管字第1070007075號函,同意申請搭排展延至107年12月25日止。 |
8 | 領有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107年01月09日中水管字第1070450078號函,水利建造物架橋工程案,同意設施並完工通行使用,使用面積橋面4.80m2,引道地9.60m2。 |
9 | 領有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107年07月24日中水管字第1070451678號函,水利建造物架橋工程案,申請座落位置更正案,原坐落位置為苗栗縣苑裡鎮房南段337-1地號,同意更正為苗栗縣苑裡鎮房裡段337-1地號(毗鄰土地坐落:苗栗縣苑裡鎮房裡段336地號)。 |
10 | 併案辦理拆除執照,拆除原有農舍,(六十八)栗建都苑字第000173號,苗栗縣政府使用執照。 |
11 | 應設置污水處理設備,並於使用執照申報時檢附施工中及竣工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