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2 | 請依限申報契稅。 |
3 | 本案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
4 | 本案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適用之建築物。 |
5 | 本案為依無障礙建築物使用設施設計之案件。 |
6 | 本案為綠建築之基地綠化、基地保水、綠建材及建築節約能源設計之案件。 |
7 | 工程造價=16,382,000元(建築物)+213,000元(雜項工作物)=16,599,000元。 |
8 | 本案已領有111年7月14日苗消預(自)字第1110000417號函,建築物新建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合格。 |
9 | 本案雜項工作物(圍牆C)部分未施作,原設計長度2.16m,減少為1.08m;雜項工作物造價原為218,000元,修正為213,000元(-5,000元),併竣工時修正。 |
10 | 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請於使用執照核發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11 | 應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辦理公共安全申報。 |
12 | 管委會空間、停車空間、台電配電室、消防兼發電機房、電信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