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 2 | 請依限申報契稅。 |
| 3 | 本建築物係為供公眾使用。 |
| 4 | 本案基地面積=道路佔用地面積:60.93㎡+其他面積:6539.98㎡,合計6600.91㎡。 |
| 5 | 原有建築面積265.58㎡,本次增建74.94㎡,合計340.52㎡。 |
| 6 | 應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辦理公共安全申報。 |
| 7 | 本案已領有106年5月25日苗栗縣政府核發(106)栗商建銅使字第00020號使用執照乙張。 |
| 8 | 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 9 | 領有苗栗縣政府消防局核發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核准函文號:108年8月16日苗消預(自)字第1080000394號。 |
| 10 | 簡易水土保持完工申報核准文號:108年8月20日府水保字第108016068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