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2 | 請依限申報契稅。 |
3 | 本土地係農發條例修正後取得(登記日期100年09月09日)。 |
4 | 有無農舍證明核准字號:頭鄉建字第1040005828號函。 |
5 |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核准字號:頭鄉觀字第1040005317號函。 |
6 | 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府農農字第1030148878號函。 |
7 | 簡易水保完工核准字號:府水保字第1060041946號函。 |
8 | 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9 | 併案更正總樓地板面積,原誤繕總樓地板面積為139.5平方公尺,應更正為137.5平方公尺。 |
10 | 原誤繕工程造價為697500元,應更正為687500元。 |
11 | 其餘不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