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TWD97二度分帶參考座標:X座標309732 Y座標2652224 |
2 | 本案基地內原有合法建物之使用執照字號:80年花建使字326號(部分使用執照)、82年花建使字72號(部分使用執照)。 |
3 | 本案申請改建範圍原為地上7層地下1層之建築物,地上7層之範圍因113年4月3日地震造成結構受損拆除之建築物,其列管限期拆除並已於113年6月7日拆除完成,故免申請拆除執照。 |
4 | 本案申請改建之建築物為地上3層,改建位置保留既有建築物之地下1層及其基礎,該既有基礎為地上7層基礎構造,故本案免辦理地下探勘及檢附鑽探報告書。 |
5 | 基地全區總建築面積為2484.03㎡(含原有建築面積2162.85㎡及改建建築面積321.18㎡),全區建蔽率為47.62%。 |
6 | 基地全區總容積面積為8682.03㎡(含原有容積面積7612.78㎡及改建容積面積1069.25㎡),全區容積率為159.33%。 |
7 | 本案法定停車輛數:汽車5輛,含1輛無障礙停車位。基地全區法定停車輛數:汽車13輛。 |
8 | 本案依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 |
9 | 本案營建剩餘土石方數量:本案申請改建範圍為地上層不涉及基礎之開挖行為,故營建剩餘土石方數量0立方公尺。 |
10 | 本案基地屬雨污水管制區,其污水下水道已完成。 |
11 | 本案基地非屬軍事禁限建範圍。 |
12 | 本案基地非屬地質敏感區。 |
13 | 本案基地非屬山坡地範圍。 |
14 | 本案基地非屬土石流潛勢溪流區。 |
15 | 結構簽證:陳至忠結構技師。 |
16 | 綠建築檢討簽證:黃威華建築師。 |
17 | 地基調查報告簽證:黃威華建築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