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次變更為建築物之新建牛舍位置調整及高度變更為10.3M;雜項工作物之銷售專用承載區面積變更為902.72㎡、污水處理設施面積變更為131.88㎡、新增運動場面積為398.7㎡、新增車輛迴轉空間面積為587.11㎡及新增防疫管制門面積為4.55㎡;其餘不變。 |
2 | TWD97二度分帶參考座標:X座標290473 Y座標2597749 |
3 | 本案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併案申請。 |
4 | 本案申請畜牧設施之牛舍建築物為新建工程,另併案辦理既有建築物(堆肥舍)及雜項工作物(電力室、銷售專用乘載區、污水處理設施)之補申請建築執照。 |
5 | 本案基地原有合法建物領有之使用執照字號:76年花建使字第705號、80年花建使字第689號、97年府城建使字第97C0313號、105花建使照字第105C0306號、108花建使照字第108C0033號。 |
6 | 本案面前現有道路取得花蓮縣瑞穗鄉公所供公眾通行使用之道路證明(107年12月4日瑞鄉建設字第1070018223號) |
7 | 本案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業經農業處審查同意(110年5月28日府農保字第1100105046號),並辦理容許使用變更同意(第一次變更111年3月30日府農漁字第1110030540號函及第二次變更111年7月12日府農漁字第1110101062號函)。 |
8 | 本案土地所有權人范紀明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提供起造人范君諺興建畜牧設施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等使用。 |
9 | 本案基地非屬山坡地範圍。 |
10 | 本案基地非屬地質敏感區。 |
11 | 本案基地非屬軍事禁限建範圍。 |
12 | 本案新建牛舍建築物已完成基礎勘驗申報,故剩餘土石方解除列管。 |
13 | 結構簽證:黃威華建築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