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結構專業技師:宸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莊育偉技師。 |
| 2 | 40H3008837 |
| 3 | 本案係依113年7月60日農水桃字第1138238230號許可排放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之非農田排水至本署桃園管理處桃園大圳11-3-1-054給排水路灌排系統案辦理。 |
| 4 | 本案係依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桃水農字第1148235961號本署桃園管理處桃園大圳11-3-1-054給排水路兼作架設橋涵及埋設設施使用案,得予通行等使用辦理。 |
| 5 | 勘驗前:檢附自行開闢施工道路完成照片(新建5樓以下建築物道路寬度3.5公尺以上、6樓以上建築物道路寬度4.0公尺以上)(加註建照)。 |
| 6 | 使照前:未完成闢建之道路為出入通行者,完成自行開闢道路(新建5樓以下建築物道路寬度3.5公尺以上、6樓以上建築物道路寬度4.0公尺以上)路面之鋪設,並完成排水設施接至既有公共排水系統(加註建照)。 |
| 7 | 本案係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64條之一:第二項:挑空部分計入容積率之建築物,其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積及高度得不予限制。A1戶四層樓高度檢討平均高度為3.88m,挑空部分已計入容積率計算,其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積及高度得不予限制,本案符合規定。 |
| 8 | 首次掛號日期:113年12月20日(法令適用日期:113年12月20日)(加註建照)。 |
| 9 | 申報放樣應檢附向電力、自來水、弱電系統(電信、寬頻)、天然氣(無需求者或非供應區域免附)管線單位申辦受理之證明文件(加註建照)。 |
| 10 | 申報放樣,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之列管事業(營造業與建築拆除業)需先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審查核准,始同意放樣(加註建照/拆照-單獨申請拆除執照者,前項程序應於開工前審查核准) 。 |
| 11 | 未檢附配筋圖說,應於申報放樣及使照時檢附(加註建照)。 |
| 12 | 申報開工及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桃園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報備登記文件(加註建照)。 |
| 13 | 屬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五層以下住宅(公寓),於核發使用執照前應取得經本府消防局檢查合格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證明文件(加註建照)。 |
| 14 | 勘驗前:檢附自行開闢施工道路完成照片(新建5樓以下建築物道路寬度3.5公尺以上、6樓以上建築物道路寬度4.0公尺以上)(加註建照)。 |
| 15 | 使照前:未完成闢建之道路為出入通路者,完成自行開闢道路(新建5樓以下建築物道路寬度3.5公尺以上、6樓以上建築物道路寬度4.0公尺以上)路面之鋪設,並完成排水設施接至既有公共排水系統(加註建照)。 |
| 16 | 申報放樣須檢附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定登記文件及設施成品照片,場鑄部份由設計建築師簽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現場施工照片(加註建照)。 |
| 17 | 本案為介入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石門管理處或桃園管理處所屬灌排系統之搭排案件,於核發使用執照時副知該管理處(加註建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