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40H3011410 |
| 2 | 本案申請基地為桃園區三民段25地號等一筆地號,基地面積為1629.05平方公尺。 |
| 3 | 實際設計容積率A=376.74%,容積移轉a1=54.74%,增額容積a2=46%,大規模開發獎勵容積率a3=11.5%,開放空間獎勵容積率a4=34.5%,設計容積=376.74%,A-a1-a2-a3-a4=376.741%-54.74%-46%-11.5%-34.5%=230%。 |
| 4 | A-a1-a2-a3-a4=376.74%-54.74%-46%-11.5%-34.5%=230%≦法定容積率230% |
| 5 | 本案係依111年12月30日府都行字第1110359655號函核准增額容積20%(749.36㎡)。 |
| 6 | 本案係依112年2月1日府都行字第1120009946號號函核准容積移轉案件,核准容積移轉891.79㎡、增加容積23.8%。 |
| 7 | 本案依111年5月27日府都計字第1110132420號函,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三民路以北、民生路內側以東至南崁溪整治線間)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九款第一目本計畫區內大規模開發建設,住宅區建築基地面積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得增加該基地基準容積5%(187.34㎡)。 |
| 8 | 依都市計畫桃園市施行細則第42條規定建築基地增加容積後,總容積合計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之二倍。本案合計容積為376.74%<基準容積230%*2=460%,符合規定。 |
| 9 |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府都建照字第10801225171號,公告「變更桃園市都計畫(三民路以北、民生路內側以東至南崁溪整治線間)細部計畫案」範圍地區免指示建築線範圍。 |
| 10 | 本案依111年5月27日府都計字第1110132420號函,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三民路以北、民生路內側以東至南崁溪整治線間)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檢討。 |
| 11 | 本案依113年6月6日府都建照字第1130137444號函建造執照預審核准在案。 |
| 12 | 本案需設置無障礙設施。 |
| 13 | 併案辦理室內裝修。 |
| 14 | 首次掛號日期:112年3月29日(法令適用日期:112年3月29日)(加註建照)。 |
| 15 | 本建築物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加註建照/使照)。 |
| 16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於2樓版勘驗前辦妥消防審查手續(加註建照)。 |
| 17 | 防火時效應於使照前依規定檢附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防火性能文件(加註建照)。 |
| 18 | 申報放樣應檢附向電力、自來水、弱電系統(電信、寬頻)、天然氣(無需求者或非供應區域免附)管線單位申辦受理之證明文件(加註建照)。 |
| 19 | 申報放樣,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之列管事業(營造業與建築拆除業)需先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審查核准,始同意放樣(加註建照/拆照-單獨申請拆除執照者,前項程序應於開工前審查核准) 。 |
| 20 | 申報放樣須檢附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處理計畫-地下室開挖、填土(加註建照)。 |
| 21 | 未檢附配筋圖說,應於申報放樣及使照時檢附(加註建照)。 |
| 22 | 特殊結構外審案件,應於放樣前取得合格文件;未檢附配筋圖說,應於申報放樣及使照時檢附(加註建照)。 |
| 23 | 申報開工及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桃園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報備登記文件(加註建照)。 |
| 24 | 本案以室內裝修併建照申請,不另發給室內裝修許可證明(加註建照)。 |
| 25 | 本案屬都市計畫內新建建物,除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外,併同設置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切換裝置,其圖說應於放樣前經水務局核可,該切換裝置施做成果,應於使照前取得水務局審查函(加註建照)。 |
| 26 | 申報放樣須檢附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定登記文件及設施成品照片,場鑄部份由設計建築師簽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現場施工照片(加註建照)。 |
| 27 | 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於預售時應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承買戶,並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載明,不得供作住宅或違反都市計畫使用之規定詳實告知承買戶,並列入公寓大廈規約草約及產權移轉交代。如有誤導、詐欺或不實廣告等行為,經本府或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而受處罰、訴訟程序進行中、判決確定前或受敗訴判決確定時,起造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不予返還(加註建、使照)。 |
| 28 | 本案係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申請案,其留妥及綠化之開放空間除不得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搭蓋棚架、建築物及其他妨礙公眾通行之設施或變更及移作他用外,應妥為管理維護並開放使用(加註執照)。 |
| 29 |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加註建、使照)。 |
| 30 | 本案承造人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提具施工計畫書依「桃園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諮詢會作業要點」規定向審查機構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議(加註建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