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首次掛號日期:111年6月23日(法令適用日期:111年6月23日)(加註建照)。 |
| 2 | 申報放樣時檢附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定登記文件及設施成品照片,場鑄部份由設計建築師簽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現場施工照片(加註建照)。 |
| 3 | 於放樣前,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之列管事業(營造業與建築拆除業)需先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審查核准,始同意放樣(加註建照/拆照)。 |
| 4 | 申報放樣時應檢附向電力、自來水、弱電系統(電信、寬頻)、天然氣(非供應區域免附)管線單位申辦受理之證明文件(加註建照)。 |
| 5 | 建照未檢附配筋圖說,應於申報放樣及使照時檢附(加註建照)。 |
| 6 | 本案申報開工及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桃園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報備登記文件(加註建照)。 |
| 7 | 本案屬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五層以下住宅(公寓),於核發使用執照前應取得經本府消防局檢查合格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證明文件(加註建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