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農牧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案依111年04月07日府農漁字第1110088564號函辦理。 |
| 2 | 本案申請架設橋涵供農業設施通行使用已取得111年5月17日農水桃字第1116241095號函。 |
| 3 | 912.31㎡<1158㎡×80%=926.4㎡(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不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八十) |
| 4 | 首次掛號日期:111年6月10日(法令適用日期:111年6月10日)(加註建照)。 |
| 5 | 於開工前,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之列管事業(營造業與建築拆除業)需先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審查核准,始同意開工(加註建照/拆照)。 |
| 6 | 本案申請興建之農舍(農業設施-畜牧設施),副請本府農業局納入農地管理查核及違規取締作業追蹤列管(加註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