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係都市設計審議案件,依據106年11月23日府都設字第1060279675號函辦理。 |
| 2 | 本案係都市設計審議(10%以下檢討)核准案件。 |
| 3 | 本案為A2戶,與A1戶(鄰地329-16地號)互為共同壁。 |
| 4 | 本案依民國94年12月27日府城都字第09403647341函,為免指定建築線地區。 |
| 5 | 首次掛號日期:106年12月12日(法令適用日期:106年12月12日)(加註建照)。 |
| 6 | 本特定區應設置分流式下水道,污水應獨立設置放流口,放樣前應向水務局提出用戶衛生排水設備設計合格證明並在使用執照前取得污水排放許可(加註建照)。 |
| 7 | 申報放樣時應檢附向電力、自來水、弱電系統(電信、寬頻)、天然氣(非供應區域免附)管線單位申辦受理之證明文件(加註建照)。 |
| 8 | 於放樣前,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之列管事業(營造業與建築拆除業)需先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審查核准,始同意放樣(加註建照/拆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