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設置法定汽車位一輛,機車位一輛。 |
2 | 未拆除之共同壁,爾後鄰房改建需拆除共同壁時,應無條件同意鄰地拆除。 |
3 | 本案經本府核發使照後,請台端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執行使用管理。(加註執照) |
4 | 本案建物如係以買賣、交換或贈與方式取得者,請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加註執照) |
5 | 本案基地內現場設施項目,日後使用者須依法繼續做經常維護措施,倘現地之設施遭破壞、毀損或須補強者,應自行維護管理修繕,以維護基地內下水道設施能保持功能及暢通。(加註執照) |
6 | 本案壹樓停車空間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使用。(加註執照) |
7 | 未拆除之共同壁,爾後鄰房改建需拆除共同壁時,應無條件同意鄰地拆除。(加註使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