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汽車停車空間:實設停車空間51輛,法定停車空間27輛(含行動不便者車位2輛),自設停車位24輛。 |
2 | 機車停車空間:實設停車空間50輛,自設停車空間50輛。 |
3 | 本案併案申請室內裝修竣工。 |
4 | 提撥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共計新台幣壹佰參拾柒萬貳仟玖佰參拾柒元整($1,372,937元),依111年10月21日桃建寓字第1110086391號函,於112年01月11日提撥完成。 |
5 | 本案經本府核發使照後,請貴公司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執行使用管理。(加註執照) |
6 | 本案停車空間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使用。(加註執照) |
7 | 本案基地內現場設施項目,日後使用者須依法繼續做經常維護措施,倘現地之設施遭破壞、毀損或須補強者,應自行維護管理修繕,以維護基地內下水道設施能保持功能及暢通。(加註執照) |
8 | 本案建物如係以買賣、交換或贈與方式取得者,請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加註執照) |
9 | 本案樓層挑高(空)部分不得違建,如有違反規定者,視其情形,起造人(使用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分別依法負其責任,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加註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