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定停車位2輛(含1無障礙車位+1裝卸位),另含2輛法定機車停車位及1輛法定自行車位。 |
2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竣工。 |
3 | 該建築物不得移供與工業無關之使用,並不得租售他人作為非工業使用,否則將依照建築法第91條第1款暨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80條之規定處理。(加註執照) |
4 | 本案日後非依規定不得增編門牌號碼。(加註執照) |
5 | 本建築物應依使用執照核定用途使用,並於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一年內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加註使照) |
6 | 本案經本府核發使照後,請貴公司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執行使用管理。(加註使照) |
7 | 本案建物如係以買賣、交換或贈與方式取得者,請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8 | 請在本建物自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申報房屋設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
9 | 本案樓層挑高(空)部份不得違建,如有違反規定者,視其情形,起造人(使用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分別依法負其責任,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加註執照) |
10 | 本案基地內現場設施項目,日後使用者須依法繼續做經常維護措施,倘現地之設施遭破壞、毀損或須補強者,應自行維護管理修繕,以維護基地內下水道設施能保持功能及暢通。(加註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