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併案辦理建照建築物概要表之地上001層之用途原為H2:集合住宅(附屬停車空間、電信室),更正為H2:集合住宅、H2:集合住宅(附屬停車空間、電信室)。 |
| 2 | 併案辦理建造執照建物概要欄之停車輛數原為室外15輛,更正為停車輛數室內-地上15輛。 |
| 3 | 併案辦理室內裝修竣工。 |
| 4 | 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新台幣參拾參萬玖仟捌佰貳拾肆元依110年5月25日桃建寓字第1100035380號於110年6月1日提撥完成。 |
| 5 | 本案經本府核發使照後,請貴公司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執行使用管理。(加註執照) |
| 6 | 本案建物如係以買賣、交換或贈與方式取得者,請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加註執照) |
| 7 | 本案基地內現場設施項目,日後使用者須依法繼續做經常維護措施,倘現地之設施遭破壞、毀損或須補強者,應自行維護管理修繕,以維護基地內下水道設施能保持功能及暢通。(加註執照) |
| 8 | 本案樓層挑高(空)部分不得違建,如有違反規定者,視其情形,起造人(使用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分別依法負其責任,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加註執照) |
| 9 | 本案壹樓停車空間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使用。(加註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