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竣工 |
| 2 | 併案辦理因筆誤更正建照執照樓層附表第四列各層用途,原為C2工廠;附屬空間(警衛室),更正為C2工廠;(附屬警衛室B) |
| 3 | 該建築物不得移供與工業無關之使用,並不得租售他人作為非工業使用,否則將依照建築法第91條第1款暨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80條之規定處理。(加註執照) |
| 4 | 本案日後非依規定不得增編門牌號碼。(加註執照) |
| 5 | 本案經本府核發使照後,請貴公司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執行使用管理。(加註使照) |
| 6 | 本案建物如係以買賣、交換或贈與方式取得者,請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 7 | 請在本建物自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申報房屋設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
| 8 | 本建築物應依使用執照核定用途使用,並於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一年內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加註使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