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經桃園市政府110年03年02日府農管字第1100045578號函,核准農民經營計畫書在案。 |
2 | 供農業生產使用面積為2904.00-279.47=2624.53㎡>2904.00x90%=2613.60㎡。 |
3 | 本案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110年04月06日農水桃字第1106244662號函,准予新建自用農舍排放生活污水搭排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桃園大圳2-3-4-1-003給排水路灌排系統。 |
4 | 本案依據桃園市政府105.12.07府法制字第1050296484號令,制定公布實施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一項第二款:「未臨接計畫道路、編號道路之興建農舍或農業設施農地」之規定,免申請指定(示)建築線。 |
5 | 本案門牌編號為:桃園市大園區沙崙里14鄰下海湖42之13號。 |
6 | 本案經本府核發使照後,請台端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執行使用管理。(加註執照) |
7 | 本案建物如係以買賣、交換或贈與方式取得者,請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加註執照) |
8 | 本案新建之農舍應依使用執照核定內容合法使用,非經許可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加註使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