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新台幣5,057,843元﹐依109年06月05日桃建寓字第1090037695號函於109年06月10日提撥完成。 |
2 | 開放空間設計獎勵容積29.89%、增設停車空間設計獎勵容積40.0%、容積移轉60.0%﹐設計容積率為329.89%-29.89%-40.0%-60.0%=200.0%<=法定容積率200%。 |
3 | 法定停車為236輛,獎勵停車為171輛,合計總停車輛數為407輛。 |
4 | 地下1、2層增設獎勵停車空間120?51輛合計171輛,另地下1、2層獎勵機車位122、109輛,合計231輛﹐應開放不特定人使用,所有權人平時應負管理維護責任,並於產權移轉時,前開切結條件應於買賣契約上交代轉載。(加註執照) |
5 | 本案設置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無頂蓋):2539.69平方公尺,起造人及所有權人應依原核准圖說使用及管理並開放供公眾使用;社區管理委員會移交時,請依原核准圖說內容移交,以維護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權益。 |
6 | 構造種類:1F~3FL頂版為SRC造,其餘構造為R.C造。 |
7 | 領有107年1月30日北土技字第10700000143號結構外審核准函。 |
8 | 本案設置游泳池,領有101年10月30日台水二處楊所工字第10100030250號。 |
9 | 併案更正第五次變更設計副本,建築物變更設計概要表地上二層G2:銀行(附屬儲藏室),更正為地上二層G1:銀行(附屬儲藏室)。 |
10 | 併案辦理室內裝修竣工,不另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 |
11 | 本案係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申請案,其留妥及綠化之開放空間除不得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搭蓋棚架、建築物或其他妨礙公眾通行之設施或變更及移作他用外應妥為管理維護並開放使用。(加註執照) |
12 | 本案停車空間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使用。(加註執照) |
13 | 本案經本府核發使照後,請貴公司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執行使用管理。(加註執照) |
14 | 本案建物如係以買賣、交換或贈與方式取得者,請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加註執照) |
15 | 本建築物應依使用執照核定用途使用,並於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一年內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加註使照) |
16 | 本案樓層挑高(空)部分不得違建,如有違反規定者,視其情形,起造人(使用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分別依法負其責任,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加註執照) |
17 | 本府僅針對基地內汙水處理設施及相關設備尚符合,使用者須依法繼續做經常性維護措施,倘現地之設施日後遭破壞、毀損或須補強者,應自行維護管理修繕,以維護基地內下水道設施能保持功能及暢通。(加註執照) |
18 | 地下1、2層增設獎勵停車空間120?51輛合計171輛,另地下1、2層獎勵機車位122、109輛,合計231輛﹐應開放不特定人使用,所有權人平時應負管理維護責任,並於產權移轉時,前開切結條件應於買賣契約上交代轉載。(加註執照) |
19 | 本案設置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無頂蓋):2539.69平方公尺,起造人及所有權人應依原核准圖說使用及管理並開放供公眾使用;社區管理委員會移交時,請依原核准圖說內容移交,以維護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權益。(加註執照) |
20 | 本案係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申請案,其留妥及綠化之開放空間除不得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搭蓋棚架、建築物或其他妨礙公眾通行之設施或變更及移作他用外應妥為管理維護並開放使用。(加註執照) |
21 | 本案停車空間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使用。(加註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