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RC造4樓基礎。 |
2 | 本案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理規則)辦理,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70%,容積率300%。 |
3 | 本次垂直增建第三樓及屋突。 |
4 | 原領有(94)府使字第1243號使用執照,RC造4樓基礎。 |
5 | 原領有(94)府使字第1243號使用執照之總樓地板面積218.45㎡,此次增建104.49㎡,合計322.94㎡。 |
6 | 總工程造價(552,000元)=雜項工程(30,000元)+建築工程(522,000元)。 |
7 | 原領有(105)府建字第463號建造執照在案,今執照已辦理變更設計,將本地號上之建築物解除套繪。 |
8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