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領有拆除執照:(110)府都建拆字第00074號。 |
2 | 本案RC造7層基礎。 |
3 | 基地謄本面積:135.03㎡,道路退縮地面積27.02㎡,其他面積:108.01㎡。 |
4 | 停車位:自設室內汽車地上3輛;法定機車位室內4輛、室外2輛,共6輛。 |
5 | 本案設置6人份污水處理槽兩座,處理水量4.5CMD。 |
6 | 本基地屬污水下水道系統未到達地區。 |
7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總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
8 | 原竣工期限31個月,適用《本府110年5月26日府都建字第11000861821號公告》增加工程期限12個月,總核定建築期限為43個月。 |
9 |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4條第3項規定,本案使用管制及開發建築,應依新竹市北區舊社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開發計畫書圖及其許可條件辦理,不得逕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作為開發計畫以外之其他容許使用項目或許可使用細目使用。 |
10 |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2條第1項規定,本案使用有同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管認定未變更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性質者,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3至第20條規定之程序申請變更開發計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