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變更用途類組圖說審查已於109年6月16日府都使字第1090082555號函及110年11月1日府都使字第1100153835號函核可在案。 |
2 | 本案室內裝修圖說審查已於109年6月16日府都使字第10900825551號函及110年11月1日府都使字第1100153835號函核可在案。 |
3 | 本案變更110年11月1日府都使字第1100153835號函,停車位位置調整,另取消申請地下1層廁所、儲藏區等室內裝修,其餘不變。 |
4 | 本案第三次變更使用。原使用執照(82)工使字第494號,第一次為(87)工使變使字第569-01號,第二次為(95)府工變使字第41號。 |
5 | 主要變更使用用途為地上二層、三層、九層、十層,原使用執照(82)工使字第494號核准用途G-2類組辦公室,本次變更後用途為B-4類組旅館。 |
6 | 併案申請室內裝修,申請室內裝修項目:分間牆、天花板。 |
7 | 原申請地號新竹市親仁段一小段4、4-1、4-6、4-11、5、5-1、5-2、5-3、6、6-2、6-3、6-4、6-5、6-6、6-7、6-8、10地號等17筆;經地政合併為新竹市親仁段一小段4地號等1筆。 |
8 | 本案併案更正(82)工使字第494號使用執照。原竣工圖說九樓樓地板面積未符使照登載,經核對原使照九層樓地板面積誤繕為1023.08㎡,依竣工圖說更正為992.02㎡。原使照十層用途名稱誤繕為(G2)辦公室,依竣工圖說更正為(D2)禮堂。 |
9 | 原執照停車空間為法定停車34輛(室內地下汽車編號1~31共31輛、室外地面汽車編號32~34共3輛)。本案停車空間經檢討增設汽車9輛(汽車編號35~43),合計本次變更法定停車為43輛[室內地下31輛(汽車編號7號變更為無障礙車位)、室外地上12輛] |
10 | 原執照地下室停車空間配合無障礙替代方案申請,一部車位改為無障礙車位。 |
11 | 設計簽證人:吳東志建築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