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構造種類:RC造(5樓基礎). |
2 | 本申請之建築案係屬污水下水道系統未到達地區. |
3 | 本案設置2輛汽車停車空間,1輛法定,1輛自設(機械式). |
4 | 一樓停車空間面積:38.86㎡;店舖面積:3.46㎡. |
5 | 原竣工期限21個月,適用《本府109年3月24日府都建字第10900496291號公告》增加工程期限12個月,總核定建築期限33個月. |
6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至安裝位置、方面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
7 | 本案位於新竹市科學園區周邊地區(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發展地區),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
8 | 本案申領使用執照應將使用執照及竣工圖副本,檢送地政機關、所在地區區公所、建築物使用管理單位,建檔運用。 |
9 | 依《新竹市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複查作業原則》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本案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通知所在地區區公所予列管定期追蹤檢查,辦理現場複查,經巡查有二次施工違建者,列為優先拆除對象。 |
10 | 經巡查有二次施工違建者,依《新竹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民國107年05月02日版)》,本自治條例公布後之新違章建築,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執行拆除,其拆除費用依第四條規定之標準計算,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 |
11 | 經巡查有二次施工違建者,依《新竹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民國107年05月02日版)》,拆除費用由本府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人依限繳納,逾期限繳納者,每逾三日應按收取費用加收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一個月,經催繳而仍未繳納者,除加收百分之十滯納金外,並移送法 |
12 | 本案申領使用執照時,一併檢附建築物各向外觀立面、遮陽板、裝飾板、裝飾物、陽臺、屋簷、露臺、出入口雨遮、雨遮、花臺、屋頂突出物、天井、挑空、夾層相片,無預留鋼筋及不必要之預留管,並清理整潔。 |
13 | 本案申領使用執照時,不得蓄意為日後二次施工違規預留空間,建築物外部門窗及各防火門窗依核准圖全部裝設完竣。 |
14 | 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
15 | 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地政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一日內,得通報主管建築機關依法查察。 |
16 | 開業建築師受起造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委託出具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時,應依使用執照竣工圖進行比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出具: |
17 | 陽台、花臺外牆拆除外推。 |
18 | 陽台加窗或欄柵式防盜窗。 |
19 | 夾層違章建築。 |
20 | 水平或垂直增建之違章建築。 |
21 | 將原合法之挑空設計,於領得使用執照後,擅自將挑空部分補平。 |
22 | 利用挑高的樓層,在原有的空間、高度下,於領得使用執照後,擅自加設另一樓層或部分樓層亦即夾層。 |
23 | 利用複層式之空間高低變化,在領得使用執照後,於原係供作空間變化之四‧二公尺部分擅自增設另一樓層。 |
24 | 建築師就屋頂及法定空地與竣工圖比對有違章建築時,並協助通報主管建築機關查處。 |
25 | 汽車停車空間面積:室內36.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