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工程係參層基礎設計。 |
2 | 「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以免愈期受罰。」 |
3 | 農發條例修正後(890128含當日)取得農業用地 |
4 | 雜項工程:0.4m(W)×0.6m(H)甲種排水溝L=16.9m,0.4m(W)×0.5~0.7m(H)乙種排水溝L=28.7m,0.4m(W)×0.6m(H)丙種排水溝L=38.7m, |
5 | 0.4m(W)×0.6~0.92m(H)丁種排水溝L=18.5m. |
6 | 0.8m×0.8m×3.2m(H)豎井1處,0.6~0.65m×0.6~0.65m×0.8~0.95m(H)集水井5處,ψ6""PVC排水管L=14m |
7 | 本案之簡易水保完工,於107年1月31日府產生字第1070027751號函核准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