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而肇致他人財產損失時,其設計人應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依法負其責任。 |
2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3 | 請臺端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4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5 | 請檢附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6 | 開工前需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7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8 | 申請使用執照前應依基地整界線之規劃形式分割地號完成。 |
9 | 本案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取得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10 | 本案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時,起造人或承造人應將損壞之道路、溝渠、路燈、都市計畫椿等公共設施或公有建築物修復,並將損毀之行道樹補植,私設通路路面舖設完竣;搭蓋之圍籬、遮板、鷹架、工棚、樣品屋及須拆除之舊有建築物拆除完竣、清理一切廢棄物及疏通水溝後,始得申 |
11 | 請使用執照。 |
12 | 為確保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建築物防火設備應具備防火時效、阻熱性及遮煙性能之證明文件。 |
13 | 請依核准圖設置門窗,不得擅自增設或開口。 |
14 | 更新段51-3地號為私設通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