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2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3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4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5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6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7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8 | 本案建築物應於申請使用執照前,自行開闢完成三點五公尺以上之通路並完成路面鋪設及排水系統。 |
9 | 本案建築基地係依據臺灣地方法院104年11月13日103年度訴字第245號共有物分割事件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以彰化縣彰化市香山段579-9地號土地做為私設通路使用,並副知該私設通路全部所有權人知悉。 |
10 | 108.07.19府建管字第1080246016號准予座落於彰化市香山段579-1至579-3地號土地,領有本府107年04月24日核發106府建管(建)字第0326638號建造執照,迄今未動工,且均未申報開工及展期,查其開工展期後日期為108年1月23日,因未辦理申報開工,該建造執照行政處分效力為至108年1月23日;本案依所具結及檢附相片,現況為空地,且所領建造執照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依建築法54條規定已失其效力,旨案本府同意所請,該執照併同繳回註銷。 |
11 | 108.11.29府建管字第1080407545號已逾開工期限仍未申報開工,該建造執照失其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