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原樓地板面積為65.54平方公尺,變更為150.98平方公尺,增加85.44平方公尺。 |
2 | 原建蔽率為18.9%,變更為19.03%,增加0.4%。 |
3 | 原有建築面積65.54平方公尺,變更為150.98平方公尺,增加85.44平方公尺。 |
4 | 原有容積樓地板面積為5867.74平方公尺,變更為5953.18平方公尺,增加85.44平方公尺。 |
5 | 原容積率為30.1%,變更為30.5%,增加0.4%。 |
6 | 原工程造價為360470元,變更為830390元,增加469920元。 |
7 | 原有結構體X向四垮度,每垮三公尺,變更為二跨度,每垮六公尺。原有建築物向西方位移50公分。 |
8 | 原有建築物向西方位移50公分。 |
9 | 併案辦理拆除執照,拆除建物為車棚(無使用執照),拆除面積合計282.2平方公尺(1棟地上1層)。拆除剩餘土石方數量為206.55立方公尺,於剩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府建設處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 |
10 | 103.02.20府建管字第1030031553號准予更正「本建物屬鋼骨造車棚,並無外牆而拆除部份均為鋼骨及烤漆鋼板採回收處理,故無棄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