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建築基地領有本府94府建管(建)字第238443號建照,惟涉未申報基礎勘驗即擅自施工情事,本案應於申報開工時,本檢附專業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前揭建照已逾竣工期限,失其效力。 |
2 |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
3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4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5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6 | 檢附電信設備外審單位收執回條方得申報開工。 |
7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8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9 | 未申報勘驗罰鍰每戶新台幣3000元整。 |
10 | 依據102.05.20府建管字第1020097224號准予註記原100府建管(建)字第280684號建造執照,本案因未能於領得建造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工及建築期限內完工,其建造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已失其效力,原執照繳回作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