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廠房(C1),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2 | 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鄉村區除既有工廠及相關生產設施外,限於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之低污染事業使用。 |
3 | 應於設廠完成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檢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環保機關核准文件…等書件向本府申辦工廠登記。 |
4 | 本案係以埤頭鄉振興段618-4、639、636-2地號等部分土地劃設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 |
5 | 本案係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110年8月3日農水彰字第1106555525號函之主旨略以︰「毗鄰本署彰化管理處莿仔埤圳第十二支線第三分線、公館小排1-5渠道(同段326地號)兼作架設寬8.02、9公尺橋樑各1座(共2座)」辦理在案。 |
6 | 本案依經濟部109年6月2日經授中字第10931301130號興辦事業計畫書核准函及112年2月8日經授中字第11230008280號函興辦事業計畫書第1次變更核准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