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建築地號:埤頭鄉埔東段183地號土地,基地面積2553㎡(土地登記謄本面積)=其他面積2553㎡,建築面積142.5㎡,總樓地板面積142.5㎡,1幢1棟地上1層1戶,構造為鋼骨造。 |
2 | 建築地點地址:彰化縣埤頭鄉和豊村18鄰新生路97巷112號。 |
3 | 主要變更內容:(1)平面變更。(2)門窗變更。(3)其餘不變。 |
4 | 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而肇至他人財產損失時,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應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分別依法負其責任;書圖文件若有偽造不實者,應由申請人依法負其責任,代理人併同負連帶責任。 |
5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
6 | 本執照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辦理使用,並依第9條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 |
7 | 第13條規定:「起造人提出申請興建農舍之資料不實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核定,主管建築機關得撤銷其建築許可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廢止。經撤銷、廢止建築許可案件,其建築物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規定處理。」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8 | 「台端(貴公司)取得使用執照,若非台端(貴公司)自行出資建造,而係因買賣、交換或贈與而承受者,請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逕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